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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lyggbc | 发布时间: 2019-01-03 | 314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连云港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 连云港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全市建筑节能的服务管理、开发研究、推广应用与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应用与管理等的人员自愿组成,是全市行业性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根据国家和省市建筑节能发展战略,制定任务,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整体利益,形成行业的凝聚力量;发挥行业的主导作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连云港市建筑节能事业健康发展,为连云港市建设成建筑节能示范城市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连云港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科苑路壹品国际B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围绕行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对技术政策、方针及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搞好管理,发挥龙头和骨干企业的带头作用,依照程序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

(三)培育、健全和发展建筑节能市场。指导企业加强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组织实行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四)提供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建筑能耗监测、能耗审计、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一体化服务。

(五)组织会员单位之间联合、协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提倡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六)协助制定产品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积极评比和推荐行业名优产品,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七)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八)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参与对企业的等级考核、鉴定,协助开展节能产品的认定工作。

(九)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各项活动,积极组织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引导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及相关产品生产、流通、科研、设计、管理、应用等企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本行业从事科研、设计和行业管理的人员,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视情设荣誉单位会员,凡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机关单位,经批准可称为荣誉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加入本会单位会员的其单位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提交理事会审批;

   (三)由理事会审查批准并委托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经常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其等额选举时,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1%,差额选举时其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5%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为会员总数的35%以内。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在本会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积极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并主动参与。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都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需要时本会将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会的35%以内。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7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设机构、代表机构与实体机构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先向业务主管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报告,待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市城乡建设局报告。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功、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的费用;

       (二)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补贴;

       (三)其他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送达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人员,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已经2018428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